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没有考虑到后果,只是想消灭掉指纹”等话语。
庭审中。
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时,劳荣枝对此辩解称,关于多次在侦查机关“放火”的供述,自己是受其他案件影响。
且在庭审最后阶段承认自己说过一次“放火”,其他是随口润色的。
劳荣枝否认自己参与杀害熊某。
表示自己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当日是熊某主动联系她。
劳荣枝曾供述,为了保险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1997年9月。
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
二人继续采用前述作案方式。
劳荣枝在kTV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并确定同为“坐台女”的梁某为目标。
同年1o月1o日。
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住处。
进入房间后,法子英持刀威胁梁某。
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某手脚捆绑,抢得手表一块及手机等财物。
二人并不甘心,又逼迫梁某打电话骗另一被害人刘某清过来。
二人使用同样手段,抢得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存折及密码。
之后,法子英留在现场。
劳荣枝携带抢得的手机及存折去取钱,共取出2。5万余元。
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
然后,法子英将梁某、刘某清杀害。
二人事后到约定地点一起逃离。
江苏常州的这起抢劫案,是检察机关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
其他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
1998年夏天。
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常州市租住。
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
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地,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
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
二人对刘某进行人身控制并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
其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某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
劳荣枝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再次对其威胁。
在取得刘某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5ooo元之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
次日上午。
刘某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