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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 领养(第1页)

林梅和李原、季敏商量好后就决定在这一年里领养一个小孩。

第二天,李原和林梅就来到了孤儿院。

一座安静而又祥和的孤儿院坐落在城市的东北角落。

孤儿院院长把所有孩子叫出来,排着队等候。

这里的孩子们年龄跨度从新生婴儿到十六岁青少年。

孤儿院的孩子们生活条件简陋,他们穿着明显过大的衣服和不合脚的鞋子。他们的面庞满是污垢,眼中闪烁着警惕和孤独。好在有政府的资金扶持,孤儿院能够能够给予他们足够的温饱。

由于没有父母的关爱,他们普遍表现出畏缩、不敢正视他人、内向、抑郁等心理状态。

李原看着这些孩子,不禁心生怜惜,对院长说:“以后我的风投公司每年将会拨款5o万赠予你们孤儿院供这些孩子穿衣和读书写字。”

院长:“那真是太感谢您了!”

李原:“院长,实不相瞒,我们今天来,是想领养一个小孩。”

院长:“《民法典》第1o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请问你满足这些条件吗?”

李原:“这……那我恐怕还达不到你的要求。不好意思,不过我承诺的拨款一定会办到。”

院长:“谢谢你的慷慨解囊。好人一生平安。”

李原:“那院长,我们就不打扰你了。再见。”

院长:“好的,感谢你的支持和信任,再见。”

回家路上,李原:“收养一个小孩还有这么多要求。”

林梅:“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为了保障这些小孩的利益。”

李原:“我今年28岁,还得等两年。”

林梅:“而且孩子只能由你收养,我不能收养,还有就是你只能收养一个男孩。因为网上说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要在4o周岁以上。”

李原:“让我看看。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么麻烦。”

林梅:“我们等两年后再说吧。”

李原:“嗯嗯。”

林梅:“这些孩子还挺可怜的。以后我们多来看看他们吧。”

李原:“好啊。梅梅,你真善良。”

林梅:“你也善良,拨款这么多公司运转不会有问题吧?”

李原:“我们本来就打算成立一个基金会专门拨款给这些孤儿院机构的,所以,没有问题。你放心吧。”

林梅:“嗯。真是各人有各人的苦难。想了想,对比那些在孤儿院的小孩,我有父母,比他们幸运多了。但是对比健康,他们又比我幸福多了。要是既没有父母,又患了重大疾病,该有多苦啊!”

李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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