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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十三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1(第1页)

五明在北京第七周的紧张学习又开始了,这次是请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法律专家来给学员们讲《国际商法》。

老师说,《国际商法》主要内容是介绍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与大6法系—一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其它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其内容包括十章内容;(一)资本主义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二)合同;(三)买卖:《四)代理;(五)商业组织;(六)票据;(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八)海上保险合同(九)工业产权;(十)对外贸易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老师说,《国际商法》采取比较法的方法,即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资本主义两个主要法律体系在商法方面的共同之点以及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这是考虑到:第一、中国同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贸易往来,这些国家的商法并不完全相同,但我们不可能按国别分别开设各国的商法课程;第二、国际贸易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仍处于形成和展阶段,国际贸易中的许多法律问题仍须由各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来调整而不是完全由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来调整,因此,我们不能仅限于介绍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而不介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内商法的有关内容。基于以上情况,老师认为,在学校《国际商法》的法律课程教学中,采取比较法的方法是适宜的。

老师说,《国际商法》是一门专业法律课程。它的主要任务,是以比较法的方法介绍资本主义两个主要法律体系一一英美法家与大6法系一—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使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从事国际贸易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我们在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例如,签订外贸买卖合同会涉及合同法和买卖法的问题;组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会涉及海商法和海上保险法的问题,处理货款的结算会涉及信用证和票据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技术转让交易会涉及工业产权和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生争议,还会涉及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方面的问题等等。对于上述各种问题,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在国际上还有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对此加以规定。如果我们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就可以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妥善处理好外贸业务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利用法律这个工具。维护中方的正当权益。相反如果我们缺乏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就有可能对某些业务问题处置失当,使自已陷于被动地位,从而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为了做好外贸工作,外贸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中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进出口业务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法律的知识。这就是我们讲《国际商法》课程的目的。

老师说,《国际商法》是一门阶级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科学地揭示了国家与法的起源和本质,这是我们学习法律课程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只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作阶级的分析,才能认清它们的共同本质,以及它们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差异的历史根源、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才不致于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面前,迷失方向。

第二、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国际商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形成和展同各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学习本课程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各个时期国际贸易的实际,结合中国对外贸易业务的实际,才能更好地掌握它的内容,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必须明确,资本主义各国的商法对中国是没有拘束力的,至于国际上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除中国政府已批准签字或参加者外,中国也没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但是,对于这些法律和惯例,只要它们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抵触,我们可以在中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的需要,灵活加以运用,以便把中国的对外贸易业。务工作做好做活。

接着老师开始讲解《国际商法》的

第一章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老师说,国家与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劳动分工,私有财产的出现,阶级的产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而产生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生变革”。

老师说,在人类历史上,在原始公社解体以后,曾经出现过四种生产方式,即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此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奴隶制的法律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它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在古代奴隶制各国的法律中,罗马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历代封建制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其中的民法和商法,都从罗马法中接受了不少的东西,有的是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有的是受罗马法的间接影响。因此,我们在研究资本主义各国的商法时,先要对罗马法有一个简略的了解。

老师开始讲第一节罗马法及对大6法与英美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历史展概述

老师说,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段时期的法律。

老师说,从公元三世纪起,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西罗马文以罗马为中心;东罗马帝国以拜占廷(今称伊士坦堡)作为都。公元395年,罗马帝国最后分裂,帝国的东西两部都有独立的皇帝,形成了东西两个独立的罗马帝国。

老师说,公元476年,由于奴隶起义和日耳曼“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大6开始进入封建时代。但东罗马帝国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还维持了一段时期,而且在罗马法的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集罗马法之大成的优士丁尼安《国法大全》,就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由东罗马帝国编纂的。"法律文献包括了罗马奴隶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法学展的许多重要成果,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文献。

罗马帝国末期,奴隶主阶级为了挽救奴隶制度的灭亡,积极进行法典的编纂工作,力图将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各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并开始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33——534年,先后公布了三部法律汇编:

(1)《学说汇编》,是优士丁尼安的法律大全的最重要的部分,它收集了四十名罗马历史上着名法学家着作的片断,汇编为五十卷,于公元53o——533年编成。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它的重要依据是盖约的着作,共有四卷,于公元533年完成。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但只收集那些尚未丧失现实意义的敕令,并加以审订删改。共编为十二卷,第一种版本编于公元529年(已失传),经修订后的法典于公元534年颁布。

此外,还有一种新的法令汇编名为“新律”。这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以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其中包括优士丁尼安的后继者的若干敕令。

以上四种法律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私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对后世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的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大6法的影响

老师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两个体系,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6法体系和在英国形成和展起来的普通法体系。两者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在大6法国家,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而在普通法国家则主要是实行判例法;第二、大6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与大6法国家有所不同。

大6法作为一个体系出现于十三世纪。它是欧洲政治、经济、文化展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从八世纪末叶起,西欧重新回到农耕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居统治地位,土地成为主要的财产,成为各个阶级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和交换关系很不达。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法在欧洲也失去了它往日的影响,它只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或作为习惯而存在。到公元十世纪,欧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开始生深刻的变化。当时,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已开始成为地中海贸易的重要港口。公元1o96年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标志着重新开放地中海作为西欧贸易的重要航线,这一事件促进了地中海和西欧北部沿海地区的商业和贸易的展。十一、十二世纪西欧城市和商业的复兴,要求建立一种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以代替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几个世纪以来由日耳曼部族建立起来的分散的、地方性的法律,从而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客观条件。

老师说,公元十一世纪末,伊利修斯在意大利波仑亚大学讲授罗马法大全,这对罗马法在西欧各国的传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时,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都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到十二世纪末,仅在波仑亚的大学里就有一万多名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许多罗马法的学者和大学教授被任命为皇家法律顾问或地方法院的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荣誉。

老师说,早期研究罗马法的学者被称为“注释派”,他们主张探求和讲授罗马法的原意,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对优士丁尼安的《国法大全》的各种文本进行解释。“注释派”的全盛时期是十三世纪。十四世纪,“后注释派”兴起,他们主张修改罗马法的原始文本,把它作为展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商法与国际私法的依据。他们把罗马法系统化,去掉罗马法文献中杂乱无章和实用主义的成分。十七世纪,自然法学派在欧洲占居主导地位。他们在许多方面越了“后注释派”,他们仿效自然科学的方法,强调逻辑性,推广使用“定理”方法,使法学高度系统化、条理化。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主张法是理性的产物,认为从罗马法中得出的法律原则都是符合理性的。他们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提倡编纂法典。这些学派的主张对于欧洲大6各国接受罗马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老师说,总的来说,在封建时代,罗马法对意大利、法国、德意志和西班牙等国影响是很大的。意大利的各个城市最早接受罗马法。优士丁尼安的《国法大全》不仅在意大利各个大学的讲坛上是代表理想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贯彻执行。在法国,大规模地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是从公元十三世纪才开始的。当时法国还是封建的农业经济占统治地位,过去继承下来的习惯和封建法在很长一个时期仍然存在。在法国南部,当时通行的习惯法本身就是一种通俗化的罗马法,因此,相对地说法国南部吸收罗马法要比北部多一些。但是,即使是在法国北部,罗马法的某些内容,如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由于当地通行的习惯法对这些问题无可依循,因此也比较容易被吸收。在德意志,虽然在中世纪时期没有接受罗马法,但后来却把它整个地接受下来,而且在某些方面比其它欧洲大6国家更为系统、更为全面。

老师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罗马法的影响最显着的是18o4年法国民法典和19oo年德国民法典。18o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制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恩格斯把它称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典型的法律全书”。这部法典不论在结构上和内容上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结构上,拿破仑法典除序言外,分为人、物、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等三篇,这显然是以《法学阶梯》为依据的;在内容上,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罗马法的痕迹,特别是关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受罗马法的影响更大。19oo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多地受《学说汇编》的影响。在法国民法典公布以后,德国法学家继承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大学法学院研究罗马法的方法,坚持以罗马法文献为基础进行研究,他们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派,叫做“学说汇编派”,把罗马法的系统化推进到过去从未达到的水平。德国民法典就是依据这一学派研究的成果制定的,故有“现代罗马法”“现代学说汇编”之称。其它欧洲国家如西班牙、比利时、荷兰、波兰、瑞士,以及某些亚洲国家如日本和旧中国的法律和法学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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