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槌下的是非曲直
或者
法槌下的正邪对错
12月2o日,凡锋早早到庭,但不见妻子梁华的身影。当凡锋坐到被告席待了十分钟后,才看见原告梁华在一个男子的陪伴下姗姗来迟地坐到了原告席上。凡锋定睛一看,男子原来就是6日那天自称是领导来帮他们调解离婚的那个人。这个人也就是原告梁华离婚诉讼一案的代理人。
原告和被告均已到庭,法院宣读庭审有关规则,核实了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后,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下面是庭审的相关记录: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小孩,原告抚养两个女孩,被告抚养一个男孩,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两女孩抚养费;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至于本案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已在《民事起诉状》里申明,在此无需赘述。
审:现在由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被(代理人):我还答辩什么,我的当事人所有答辩已在《民事答辩状》里了,请法官自己看去吧。
审:原告本人还有什么补充?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诉辩以及陈述,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小孩该如何抚养?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原(代)举证:原告全身伤势彩色照片8张,证明原告遭受家庭暴力(被告毒打)后留下的全身伤情,并证明被告存在家暴的事实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审:由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请问法官及原告还有原告的律师,你们得过疥疮和被蚊子叮咬过吗?还有你们过痧刮过痧吗?
审及原告、原告律师同时愣:你这是什么意思?
被(代):你们要是得过疥疮,就应该知道疥疮是一种非常刺痒的病,这种病生的部位多于臀部、手指、手腕和腹部等。患病时因为刺痒,常常用手指甲去狠命抓狠命挠,病好后会留下一道道斑白的抓痕。而被蚊子叮咬过的,就应该知道蚊子叮咬过的皮肤会留下短时间内的红色小斑点。如果过痧刮过痧就更应该知道刮痧后皮肤会留下什么样的伤痕。原告提交上来的这8张所谓的家暴证据彩色照片中,所涉及到的身体部位是手臂、小腿和肚皮三个位置。八张相片中有四张可以清晰地看到红色的小斑点出现在小腿处和手臂处,从彩色照片上清晰可辨的这些红色小斑点中可看出,如若不是蚊子叮咬,而一定是我的当事人行凶伤人,难道我的当事人是拿铁针去一针一针地刺你原告不成?而另外的三张相片中,所涉及的部位是肚皮,而照片上可以看见肚皮一道道纵横交错的白色斑痕,如若这些纵横交错的白色斑痕不是患疥疮刺痒而用手指甲抓挠留下的印痕的话,难道又是我的当事人拿着手指甲去行凶千挠万刮而造成的?还有一张照片是后背脖子齐肩的部位。在这张照片上,我们看到的是一撮一撮一排一排平整的扭痕,如若这些扭痕不是刮痧留下的话,难道又是我的当事人行凶时还一排一排整整齐齐地去扭打?再说,原告这些身体伤情没有任何一家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和治疗费用清单或医疗机构的伤情鉴定,证实其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性,而这些照片也没有任何一家法定机构鉴定其真伪,所以,这些照片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特此,请求法官驳回原告提交的所谓八张照片证据!
审:法官详详细细地把照片翻过去倒过来地看了五分钟,宣布,原告提供的八张照片证据不属实,不予采信,现予驳回。
审:被告还有什么意见补充吗?
被:既然原告证据不充分,没有证据证明我实施家庭暴力的罪证,那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原:不,不能驳回我的诉讼,我坚决抗议!我还有证据!
审:请原告提交新的证据。
原:证据现在不在我手中。不过,我会拿到的,现在不是提交的时候。
被:那就请法官宣布休庭等待原告的证据吧。
原:不能休庭,继续审!
被:拿什么来审呢?
原:拿你来审呗!
审判法官、原告律师、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同时轰的一声爆笑起来。
一阵子爆笑声过后,法官敲响法槌:肃静!肃静!
审:那我再来审你们几个问题。
被(代):有你这样的审判官吗?没有证据了还审,审鬼呀?
审:就权当作下次开庭的审判吧,下次开庭就少这些陈芝麻烂谷子不审了。
被(代):啊,这是你明的前审判。也罢,审吧。
审:你们结婚有过相爱的感情吗?
原:没有。
原(代):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婚前双方认识非常薄弱;由于是在父母的纵容下结婚的,年纪还小,不识世事,没有爱情奠定基础,双方的感情不稳定。随着年龄的增长,视野的扩大,这种不稳定性的感情就更加凸显出来。当这种没有爱情作基础的婚姻被另一种需要改变以后,夫妻的矛盾便愈演愈烈,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产生。被告11月8日在法庭的询问笔录里面,就承认有过家庭暴力,而他的答辩状里面,又有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一点诚意都没有。这说明他心里有鬼,确实存在家庭暴力。从这些可以看出,原被告组成这个家庭是没有爱情基础的,是父母双方为了达到某一种利益而撮合他们。为维护法律尊严,我们要求法官尊重事实,判决离婚。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婚生男孩由被告男方抚养,两个女儿由原告女方抚养,小女孩还没有上户口,由原告自己解决上户口问题。
被(代):原告的代理人从当事人的认识薄弱到被告回答问题的不诚意,臆断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不好,又从被告的有意回避问题推理出被告确实有家庭暴力,这个臆断推理过程极富强盗逻辑。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十几个年头来看,如果说没有一点感情,他们怎能从一胎到满生再到生一而再再而三地生出三个孩子?这难道都是没有感情而强暴出来的孩子吗?如果从开始就没感情,当初原告为什么又要被告去帮她家建房子?生育了孩子之后为何又携手外出打工一年又一年呢?按照原告代理人对孩子抚养的处理方法,风俗大于法律,风俗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又何来“为维护法律尊严,我们要求法官尊重事实,判决离婚”的说辞呢?这不是扬起自己的手掌抽自己的嘴巴吗???
审:2oo6年11月3日之前你们有没有打架过?
原:有,2oo6年5月2o日在广东顺德的时候被告对我实施家暴过,被告开始是打我大女儿,大女儿后来躲起来,被告就挥拳向我打来,当时警察也到现场处理过。
审:警察怎么处理呢?
原:不知道。
审:罚款他了?
原:没有。
审:拘留他了?